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有关精神和《上海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上科大学﹝2019﹞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违纪处分或属于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在校期间第二次及以上受到的纪律处分;
(五)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严重警告(含)以下处分,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无其他不良表现的,处分期满或毕业时自动解除,并由校学生奖惩委员会秘书处(学生事务处)通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二)学生在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的,经学生本人申请,书院(本科生)或学院(研究生)认定后提出建议,并经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已执行处分期不得低于六个月。
第五条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和审查工作并做出决定:
(一)处分期满后,受处分学生填写《上海科技大学学生(提前)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向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中应写明受处分的情况、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处分期间的实际表现。
(二)由书院(本科生)、学院(研究生)组织民主评议,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
(三)民主评议同意解除的,本科生征求书院与学院意见,研究生征求导师和学院意见,均同意后将《上海科技大学学生(提前)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秘书处(学生事务处)。
(四)校学生奖惩委员会秘书处(学生事务处)初审后,提交校学生奖惩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和审查工作并做出决定:
(一)处分期执行满六个月后,受处分学生填写《上海科技大学学生(提前)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向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中应写明受处分的情况、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处分期间的实际突出表现。
(二)书院(本科生)、学院(研究生)组织民主评议,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提出是否同意提前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并出具《关于***记过/留校察看期间突出表现的情况说明》。
(三)民主评议同意解除的,本科生征求书院与学院意见,研究生征求导师和学院意见,均同意后将《上海科技大学学生(提前)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关于***记过/留校察看期间突出表现的情况说明》和其他证明文件等材料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秘书处(学生事务处)。
(四)校学生奖惩委员会秘书处(学生事务处)初审后,提交校学生奖惩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期满,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校学生奖惩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意解除违纪处分的,除有特别规定外,恢复受处分学生相应的受限权力。具体事项如还有其他规定的,依照该规定。
第八条 解除违纪处分决定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附件:
1.上海科技大学学生(提前)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2.关于***记过/留校察看期间突出表现的情况说明
附件1
上海科技大学学生(提前)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姓名 |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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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受处分类型 |
| 受处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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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到期时间 |
| 是否提前解除 | □是 □否 |
受处分期间现实表现(申请人填写) | |||
本人签名(手写):日 期: |
民主评议 | |
民主评议于 年 月 日举行,评议组由 名学生组成。 其中 人同意(提前)解除该生违纪处分, 人不同意(提前)解除该生违纪处分。最终评议结果为: (同意/不同意)。 评议人签名:
| |
书院意见(本科生) | 导师意见(研究生) |
签名(公章): 日期: |
签名: 日期: |
学院意见 | |
签名(公章): 日期: | |
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意见 | |
校学生奖惩委员会决议: 经2023年*月*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审议,决定解除**同学的**处分。
校学生奖惩委员会秘书处(学生处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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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记过/留校察看期间突出表现的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学生基本信息,受处分的时间、原因、等级、处分期起止时间等基本信息……
二、处分期内表现情况
(一)思想方面……
(二)实践活动方面……
(三)科研工作方面……
……
可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自行添加或删减内容分类,目的是体现学生在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如有相关证明文件,请核查原件并附复印件。
三、学院/书院意见
综合上述情况,学院/书院是否同意该生提前解除处分。
学院/书院(公章)
日期: